1.配偶壹方不得私自出售房屋。在擅自出售房屋的情況下,配偶可以主張協議無效,追回房產。但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登記不動產的,則無法追回,只能主張出賣人擅自賠償。夫妻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的行為,應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夫妻壹方不能單獨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如果他們出售,就侵犯了對方的財產權,其行為是侵權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壹方擅自處分全部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另壹方請求賠償離婚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夫妻壹方擅自賣房怎麽辦?
配偶擅自出售房屋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售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財產;
2.離婚後,壹方發現另壹方已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