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介定。
(1)在內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以夫妻相稱可表現在稱謂上互稱“老公”、“老婆”、“愛人”“親愛的”、“寶貝”等極其親密詞語,或者帶有只有長輩至親才能稱呼的“小名”、“昵稱”,或者是專屬於兩人之間的帶有特定親密含義的“愛稱”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憑借雙方之間向外人介紹對方時用“這是我朋友”,就徹底否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道理很簡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那麽在向外人介紹時低調壹些,含蓄壹些,是人之常情。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表現在:雙方搬到壹起***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關系壹樣的性權利和義務;生活上互相關懷、互相照顧;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互相支持;經常結伴快樂出遊;雙方已經到專業影樓拍攝了婚紗照,制作藝術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向雙方的家人、親屬、朋友、同事介紹對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愛人”等。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如:***同接待、安排雙方父母、親屬、同事、朋友的探訪,接待中分工負責、井然有序、不分妳我;時逢佳節(尤其是春節),雙方***同購置年貨、禮品***同去探訪雙方的父母、親人;***同參加各自單位組織的外出旅遊,公開***同居住,不避耳目;雙方經常、頻繁地互為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對方辦理銀行卡、銀行取款、購買生活物品、簽訂各種合同、代理與對方所在單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間的經濟往來等等。
(3)在經濟關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麽雙方取得的***同財產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有關系去認定。大部分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對於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鹽、煤水電費等,誰也無法準確計算到底各自承擔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兩個人可能同居時間也不會太長了。所謂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雙方對於購房、購車、購整套家用電器、裝修房屋等等必須動用雙方經濟資源的消費時,齊心協力、***同湊錢、***渡難關。在這種情況下,出錢的多少並非是至關重要的,重要的是雙方在思想上、行為上是否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同體。
(4)對***同生活的貢獻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對於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也可能是全職老公,現實較少)將主要精力致力於做家務、伺候雙方父母、撫養小孩、料理對方生活付出較多的,雖然都在花對方的錢,積累的財富,如雙方無另行約定,本人認為也應按***同***有對待。雙方在***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雙方都上班掙錢;有的壹方掙錢,壹方做家務為主;有的壹方掙得多、工作也輕閑,家務也負擔得多。家庭事務總量是壹定的,壹方付出得少,對方必然付出得多,但總的原則是雙方都積極地為***同生活而付出,雙方也都能體諒、包容、理解對方對***同生活的所作的貢獻,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壹直穩定、和諧地***同居住生活,在***同生活期間取得的收入也當以***同***有對待。
總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綜合評定,切不可以點斷面,以偏概全。不能單獨以“未以夫妻名義對內相稱”、“未以夫妻名義對外相稱”、“未出資購置某項財產”、“沒有掙錢養家”、“經常不在家吃飯”、“為了讓父母歡心才帶他(她)***同探親”、“各拿各的工資卡”就認定雙方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同居財產分割案件當中,想將***同生活的全部事實都舉出強而有力的證據是根本不可能辦到的,但舉出必要的、基本的證據是需要的。如:
雙方***同出遊時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證明雙方已經明確關系,並親密無間;
婚紗照,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視為自己的“愛人”或者“配偶”;
接待雙方父母***同出遊照片,證明雙方已經對父母宣稱雙方之間的男女關系;
在雙方日記、通話、短信、郵件、書信中所體現的雙方以夫妻相稱的稱謂及相互經濟關系,證明雙方之間已經在進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生活;
雙方互相代理對方的對外事務(取款、簽合同、代交費等),***同投資、***同購置大件財產,為***同生活或對方事務付出勞務或者支出費用的相關證明(證人證言、各種生活支出費用單據等),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同體對待。
2、以下壹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同***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占份額,壹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壹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壹般***有關系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壹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有,壹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同財產壹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壹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有,壹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取得的***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有財產。
(9)壹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壹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壹般應按***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綜上所述,對於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同***有、按份***有還是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