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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雙方***同貸款購房 實際壹方負擔月供 房屋如何分割?

戀愛期間財產分割歷來是當事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判案的難點。相關的法律依據只有壹個相近的司法解釋,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壹般***有財產處理。那麽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均可適用這個法律依據呢,答案是否定的。

1、“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介定。

(1)在內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以夫妻相稱可表現在稱謂上互稱“老公”、“老婆”、“愛人”“親愛的”、“寶貝”等極其親密詞語,或者帶有只有長輩至親才能稱呼的“小名”、“昵稱”,或者是專屬於兩人之間的帶有特定親密含義的“愛稱”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憑借雙方之間向外人介紹對方時用“這是我朋友”,就徹底否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道理很簡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那麽在向外人介紹時低調壹些,含蓄壹些,是人之常情。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表現在:雙方搬到壹起***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關系壹樣的性權利和義務;生活上互相關懷、互相照顧;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互相支持;經常結伴快樂出遊;雙方已經到專業影樓拍攝了婚紗照,制作藝術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關系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向雙方的家人、親屬、朋友、同事介紹對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愛人”等。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如:***同接待、安排雙方父母、親屬、同事、朋友的探訪,接待中分工負責、井然有序、不分妳我;時逢佳節(尤其是春節),雙方***同購置年貨、禮品***同去探訪雙方的父母、親人;***同參加各自單位組織的外出旅遊,公開***同居住,不避耳目;雙方經常、頻繁地互為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對方辦理銀行卡、銀行取款、購買生活物品、簽訂各種合同、代理與對方所在單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間的經濟往來等等。

(3)在經濟關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麽雙方取得的***同財產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有關系去認定。大部分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對於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鹽、煤水電費等,誰也無法準確計算到底各自承擔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兩個人可能同居時間也不會太長了。所謂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雙方對於購房、購車、購整套家用電器、裝修房屋等等必須動用雙方經濟資源的消費時,齊心協力、***同湊錢、***渡難關。在這種情況下,出錢的多少並非是至關重要的,重要的是雙方在思想上、行為上是否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同體。

(4)對***同生活的貢獻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對於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也可能是全職老公,現實較少)將主要精力致力於做家務、伺候雙方父母、撫養小孩、料理對方生活付出較多的,雖然都在花對方的錢,積累的財富,如雙方無另行約定,本人認為也應按***同***有對待。雙方在***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雙方都上班掙錢;有的壹方掙錢,壹方做家務為主;有的壹方掙得多、工作也輕閑,家務也負擔得多。家庭事務總量是壹定的,壹方付出得少,對方必然付出得多,但總的原則是雙方都積極地為***同生活而付出,雙方也都能體諒、包容、理解對方對***同生活的所作的貢獻,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壹直穩定、和諧地***同居住生活,在***同生活期間取得的收入也當以***同***有對待。

總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綜合評定,切不可以點斷面,以偏概全。不能單獨以“未以夫妻名義對內相稱”、“未以夫妻名義對外相稱”、“未出資購置某項財產”、“沒有掙錢養家”、“經常不在家吃飯”、“為了讓父母歡心才帶他(她)***同探親”、“各拿各的工資卡”就認定雙方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同居財產分割案件當中,想將***同生活的全部事實都舉出強而有力的證據是根本不可能辦到的,但舉出必要的、基本的證據是需要的。如:

雙方***同出遊時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證明雙方已經明確關系,並親密無間;

婚紗照,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視為自己的“愛人”或者“配偶”;

接待雙方父母***同出遊照片,證明雙方已經對父母宣稱雙方之間的男女關系;

在雙方日記、通話、短信、郵件、書信中所體現的雙方以夫妻相稱的稱謂及相互經濟關系,證明雙方之間已經在進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生活;

雙方互相代理對方的對外事務(取款、簽合同、代交費等),***同投資、***同購置大件財產,為***同生活或對方事務付出勞務或者支出費用的相關證明(證人證言、各種生活支出費用單據等),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同體對待。

2、以下壹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同***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占份額,壹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壹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壹般***有關系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壹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有,壹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同財產壹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壹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有,壹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取得的***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有財產。

(9)壹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壹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壹般應按***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綜上所述,對於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同***有、按份***有還是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