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貸平臺電子合同的合法性,請參考新合同法:
新合同法第十壹條規定,書面合同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信函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現所包含的內容的形式”,但它們不限於這些明確界定的類別。任何“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都可以作為合同的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書、文件等文件中約定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不能僅僅因為使用了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就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能夠有形地表現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