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手機短信證據
第壹、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凡是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都可以作為數據電文的原件使用”。這部電子簽名法為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二、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的形式要件。手機短信作為證據最直接的辦法就是當庭要求對方展示手機短信內容,但是在這之前需要向法庭提供其他證據佐證,憑什麽要求對方出示私人物品及信息。這需要有法律依據,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對方完全可以以涉及到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將自己的手機短信當眾公開。 第三、固定手機短信為證據最好的做法是事先到公證機關將手機短信內容進行公證,由公證人員現場將手機短信打開並將內容摘錄下來,制作成書面文本的形式,這樣由公證人員摘錄的手機短信內容就具有可信性,會被法院采納。公證後,即使短信被對方刪掉,法院憑公證機關的公證文件也可以認定。在進行手機短信內容公證的時候,還要註意記錄下手機的品牌和型號。如何調取自己的手機短信用作證據
1、應保留自己手機中的短信原件,並可以通過照相、聯接電腦打印的方式取得短信的復制件。 2、應通過通訊運營商取得相應的短信通訊清單或記錄,以證明短信的真實性和具體通訊時間、通訊對象等。 根據法律規定,手機短信作為電子數據的壹種形式,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予以使用。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壹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手機短信想要證據在法庭上使用是可以,但除了手機短信外,還需要有其他的證據,不然只有手機短信當做證據很難支撐自己的說法。運用手機短信證據的時候遇到了壹些麻煩,或是不清楚證據是否能運用,可以找律師進行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