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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有資金限制嗎知乎

法律主觀:

壹、在建工程抵押能否貸款

可以;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二、在建工程抵押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2、在建工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三、在建工程抵押審查要註意什麽

1、要求客戶提供與在建工程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註意審查合同約定工程的總造價、工程款支付條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等情況。

2、確定在建工程可抵押擔保額度時,應將尚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從抵押物價值中剔除。對尚欠工程款的情況,應要求工程施工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3、要求工程施工單位對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或書面承諾放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銀行在辦理貸款時除在建工程抵押外,還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施工單位作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如出現施工單位主張工程款優先權時,銀行可要求施工單位承擔抵押物不足清償部分的保證責任,使貸款資金不受損失。另外,在客戶以在建工程申請抵押貸款時,銀行可要求施工單位出具放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書面承諾,從源頭上避免出現抵押權與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之間的沖突。

法律客觀:

壹、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根據建設部於2001年8月15日修訂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所謂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根據“房地壹體原則”,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轉讓、抵押,因此,如當事人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設定抵押權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二、在建工程抵押的特征根據上述在建工程抵押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具有如下特點:1,抵押人為主債務人。由於在建工程抵押是貸款人取得金融機構繼續建造資金的擔保方式,因此抵押人為貸款合同的債務人,同時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權人。2,抵押權人為具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壹般是商業銀行,也就是貸款合同的貸款人。3,擔保的債務是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要的貸款,因此,很顯然,該貸款的通途是繼續建造工程。4,抵押人必須已經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三、簽訂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註意的問題(壹)在簽訂合同之前註意審查抵押人以其在建工程進行抵押是否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或是否具有有關機構同意的決議。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抵押權人對在建工程設定抵押權時應根據抵押人的企業性質的不同,分別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1,抵押人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的,其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2,抵押人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3,抵押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必須經過董事會通過,但企業章程領有規定的除外。4,抵押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但公司章程領有規定的除外。(二)雙方當事人對在建工程的價值協商議定,或聘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必需房地產抵押合同的具備的條款之外,還必須以下內容:1,《國有土地使用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2,已經繳納的土地使用出讓金或需要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四)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否則抵押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四、在建工程字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