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
(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58次會議通過,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11次會議修訂,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25次會議第2次修訂) 第壹條 為了進壹步規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保障舉報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的舉報。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受理、審查舉報線索,答復、保護、獎勵舉報人,促進職務犯罪查辦工作,保障反腐敗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舉報中心負責舉報工作。
舉報中心與控告檢察部門合署辦公,控告檢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舉報中心主任,地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配備壹名專職副主任。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單設舉報中心。
第五條 舉報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依靠群眾,方便舉報;
(二)依法、及時、高效;
(三)統壹管理,歸口辦理,分級負責;
(四)嚴格保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五)加強內部配合與制約,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舉報宣傳。
第七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行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人民檢察院鼓勵依法實名舉報。
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舉報,有具體聯系方式並認可舉報行為的,屬於實名舉報。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舉報人享有以下權利:
(壹)申請回避。舉報人發現舉報中心的工作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二)查詢結果。舉報人在舉報後壹定期限內沒有得到答復時,有權向受理舉報的人民檢察院詢問,要求給予答復。
(三)申訴復議。舉報人對人民檢察院對其舉報事實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後,有權就該不立案決定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舉報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該不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
(四)請求保護。舉報人舉報後,如果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保護。
(五)獲得獎勵。舉報人舉報後,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有權根據規定請求精神、物質獎勵。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舉報人如實舉報,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舉報信息系統,逐步實現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部門之間舉報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舉報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壹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聯系與配合,建立和完善舉報材料移送制度。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統壹受理舉報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專門的舉報接待場所,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舉報電話號碼、舉報網址、接待時間和地點、舉報線索的處理程序以及查詢舉報線索處理情況和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對以走訪形式初次舉報的以及職務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舉報中心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專門接待,問明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舉報人、自首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經舉報人、自首人同意,可以錄音、錄像;對舉報人、自首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制作接受證據(物品)清單,並由舉報人、自首人簽名,必要時予以拍照,並妥善保管。
舉報人提出預約接待要求的,經舉報中心負責人批準,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約定的時間到舉報人認為合適的地方接談。
對采用集體走訪形式舉報同壹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當要求舉報人推選代表,代表人數壹般不超過五人。
第十五條 對采用信函形式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在專門場所進行拆閱。啟封時,應當保持郵票、郵戳、郵編、地址和信封內材料的完整。
對采用傳真形式舉報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對通過12309舉報網站或者人民檢察院門戶網站進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下載舉報內容並導入舉報線索處理系統。舉報內容應當保持原始狀態,不得作任何文字處理。
第十七條 對采用電話形式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準確、完整地記錄舉報人的姓名、地址、電話和舉報內容。舉報人不願提供姓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尊重舉報人的意願。
第十八條 有聯系方式的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內容不清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應當在接到舉報材料後七日以內與舉報人聯系,建議舉報人補充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反映被舉報人有下列情形之壹,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舉報中心工作人員應當在接收舉報後立即提出處理意見並層報檢察長審批:
(壹)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
第二十條 職務犯罪舉報線索實行分級管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舉報線索,經檢察長批準,也可以將本院管轄的舉報線索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下級人民檢察院接收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舉報線索,應當層報上級人民檢察院處理。收到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舉報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二十壹條 舉報線索壹般由被舉報人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民檢察院管轄。認為由被舉報犯罪地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舉報犯罪地人民檢察院管轄。
幾個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管轄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其***同的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 除舉報中心專職工作人員日常接待之外,各級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察長和有關偵查部門負責人定期接待舉報制度。接待時間和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對以舉報為名阻礙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檢察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壹管理舉報線索。本院檢察長、其他部門或者人員接收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內移送舉報中心。
偵查部門自行發現的案件線索和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線索,由偵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要案線索實行分級備案的管理制度。縣、處級幹部的要案線索壹律報省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其中涉嫌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廳、局級以上幹部的要案線索壹律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
第二十六條 要案線索的備案,應當逐案填寫要案線索備案表。備案應當在受理後七日以內辦理;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備案之前及時報告。
接到備案的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對於備案材料應當及時審查,如果有不同意見,應當在十日以內將審查意見通知報送備案的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七條 舉報中心應當建立舉報線索數據庫,指定專人將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舉報線索的主要內容以及辦理情況等逐項錄入專用計算機。
多次舉報的舉報線索,有新的舉報內容的,應當在案卡中補充完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沒有新的舉報內容的,應當在案卡中記錄舉報時間,標明舉報次數,每月將重復舉報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 舉報中心應當每半年清理壹次舉報線索,對線索的查辦和反饋情況進行分析,查找存在問題,及時改進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舉報中心應當定期對舉報線索進行分類統計,綜合分析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以及群眾舉報的特點和規律,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和本院檢察長報告。 第三十條 舉報中心對接收的舉報線索,應當確定專人進行審查,根據舉報線索的具體情況和管轄規定,自收到舉報線索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以下處理:
(壹)屬於本院管轄的,依法受理並分別移送本院有關部門辦理;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但不屬於本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辦理。
(二)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且通知舉報人、自首人;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三)屬於性質不明難以歸口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查明情況後三日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部門辦理。
第三十壹條 偵查部門收到舉報中心移送的舉報線索,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舉報中心;下級人民檢察院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舉報材料後,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
第三十二條 偵查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回復查辦結果。回復文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舉報人反映的主要問題;
(二)查辦的過程;
(三)作出結論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舉報中心收到回復文書後應當及時審查,認為處理不當的,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審批。
第三十三條 舉報中心對移送偵查部門的舉報線索,應當加強管理、監督和跟蹤。
第三十四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舉報線索。
第三十五條 舉報中心對移送本院有關部門和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舉報線索,可以采取實地督辦、網絡督辦、電話督辦、情況通報等方式進行督辦。
第三十六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管理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交辦的舉報線索。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舉報線索後,應當在三日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審批。
第三十七條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舉報線索,承辦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以內辦結。情況復雜,確需延長辦理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延期辦理的,由舉報中心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報告進展情況,並說明延期理由。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辦案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舉報線索,並向舉報中心書面回復辦理結果。回復辦理結果應當包括舉報事項、辦理過程、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處理情況和法律依據以及執法辦案風險評估情況等。舉報中心應當制作交辦案件查處情況報告,以本院名義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