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後,李傑因病去世,二兒子李、大女兒按要求繼承父親遺產時,李傑的大兒子李曉明拿出壹份李傑的代信遺囑,李傑的代信遺囑再次處分了2006年5月已經公證的財產,再次要求李曉明按照代信遺囑繼承李傑的財產,訴至法院。
代理遺囑是否可以撤銷、變更或公證成為爭議的焦點。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了遺囑的法律形式,即遺囑有五種法律形式: (壹)公證遺囑,(二)自書遺囑,(三)書面遺囑,(四)錄音遺囑,(五)口頭遺囑。
1,公證遺囑。是指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定其真實性、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立遺囑人親自向公證處申請。與其他遺囑相比,它是最嚴格的,能更好地保證遺囑的真實性,所以效力最高。《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經公證的遺囑,不得以書面、代寫、錄音或者口頭方式撤銷或者變更。
2.自擬遺囑。指立遺囑人寫的遺囑。這種遺囑成立形式簡單易行,保密性強,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書寫,簽名並標明年、月、日。
3.寫遺囑。它是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並由他人代為書寫而成的遺囑。代筆遺囑也被稱為代筆遺囑或口述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記錄遺囑。是指以錄音的方式記錄立遺囑人口述內容的遺囑。
5.記錄遺囑。指立遺囑人口頭表達的,但不以任何方式記錄的遺囑。
本案中,李曉明的遺囑是遺囑人在證人在場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律特征,應屬於代書遺囑。公證遺囑是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由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這份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最高的證明效力。因此,李和的公證遺囑不能變更或撤銷李曉明的代理遺囑。
需要強調的是,遺囑人經過公證處公證後的公證,並不壹定是完全不可撤銷或可變更的。立遺囑人要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通過公證方式變更。即立遺囑人親自去公證處,然後找公證員制作壹份新的公證遺囑,替代或變更之前的公證遺囑。即對於已有的公證遺囑,只有立遺囑人制作新的公證遺囑來變更之前的公證遺囑,才能真正實現變更(原)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史巧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