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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購房合同只讓寫壹個人

所有權寫壹個人,***有權人再寫另壹個人。

房屋買賣合同上是怎麽寫的?

如果購房合同上寫的是兩個人,妳完全可以追究開發商的責任.如還有什麽疑問妳隨時可以與我手機聯系.

不用擔心,可以在房產證的***有人裏加妳 沒有關系。這份購房合同對份額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第壹,合同是取得房產證的前提條件,也是在辦證之前發生的法律事實;第二,按份***有既然有合同為憑,將來萬壹離婚分割財產,就應以購房合同為依據;第三,合同上沒有妳的其他信息也沒有關系,有姓名就行了,姓名與妳身份證、結婚證上姓名壹致,即可認定為同壹人,除非他舉出可以采信的反證;第三,拿到房產證後,去房產交易中心打聽,是否可以在還清貸款前更改(添加)按份***有人,如果可以,盡早辦妥,妳心裏也就踏實了。房地產開發商違約的情形 1.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我們在選房、簽訂合同時,正是對房子的面積和質量確定下來,而實踐中,譬如承重墻、梁開裂;外墻、外窗、衛生間滲水;墻面不垂直;大面積的空鼓等情況出現,這實際上開發商違約的表現。 實踐中,針對房屋質量的問題,具體可以分兩類情況處理: 壹是普通的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有質量保修的責任。 二是嚴重的房屋質量問題,譬如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的,買房人可主張退房和賠償損失。 2.房產證逾期未辦下來的 逾期辦證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逾期辦證超過壹定期限,買房人可以主張退房,如實際損失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可以按實際損失來主張。 3.如宣傳與實際交付的房子不壹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價格、面積、戶型、裝修標準、小區綠化、物業管理、周邊配套等與實際不符。 這種情況也常見,很多人以為是虛假宣傳,見怪不怪,實際上是開發商違約! 4.不合理收費 出現了合同約定以外,又沒有法律依據的收費,譬如手續費;面積補差款;產權代辦費;產權證分戶圖表費等等。  如上所述,購房合同解除以後,購房者還是必須要償還貸款的。那麽,解除購房合同以後,按揭貸款應當怎麽償還?  由於購房合同被解除,開發商從買家處取得的所有購房款項均應返還買家。然後,買家應依據《貸款通則》第32條第5款: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的規定,與銀行協商將剩余貸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歸還)提前還給銀行。  實際上,這種還款方法是壹種理論上的做法,實踐中很難這樣操作,因為買家所購房屋已經向銀行做抵押。如果買家拿到這筆錢後不還銀行,銀行只能行使抵押權,拍賣或變賣已設定抵押的買家所購房屋。但此時房屋已不歸買家所有,處分該房屋就損害了開發商的利益,開發商絕不會吃虧。  那麽,實踐中,解除購房合同後按揭貸款怎麽還呢?實際上,只能由開發商將應退購房款分為兩部分,其中屬於買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買家。屬於買家向銀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並視為買家已向銀行提前還款。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30條之規定:“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從而接收還款,終止借款合同。  我國擔保法第52條之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貸款合同終止後,抵押權即告消滅,當事人應辦理相關解除抵押登記手續。  以上就是對“購房合同解除後貸款合同怎麽辦”“解除購房合同後按揭貸款怎麽還”所作的解答。購房者必須要記住的是,購房合同與按揭貸款合同屬於兩份不同的合同,購房合同解除以後,貸款合同還是有效的,當事人必須要償還按揭貸款。至於解除購房合同後按揭貸款的具體怎麽還,實踐中,壹般都是由開發商直接還給銀行。

1、銀行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或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壹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再另行起訴,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壹、《認購合同》或《房屋認購協議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署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 簡單說來,即是開發商承諾在壹定期間內保證不將房屋賣給除認購人以外的第三人,認購人則保證將在此期間內遵循協議約定的條款與開發商就買房事項進行商談。這種認購行為的主要特征是買賣雙方約定的為將來訂立合同而談判的義務,而並非最終達到簽約。 《認購合同》或《房屋認購協議書》中壹般確認認購人打算購買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樓層、房價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認購人在購房前作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保證,向開發商支付壹定數額的訂金或者定金。 二、《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 《購房合同》也是確定不動產權利人、辦理《不動產權證》和確定業主人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