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壹種協議,勞動合同有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那麽勞動合同是不是有效還是無效並不是雙方當事人說了算。只有法院或者是勞動仲裁委員會說了算,如果勞動合同是無效的,那麽用人單位是需要賠償勞動者補償金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簽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本案中的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但畢竟有法人代表(總經理)的簽名,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不能因為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其次,關於勞動合同的鑒證,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的鑒證是“鼓勵鑒證”,而不是“強制性鑒證”。也就是說,鑒證只是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壹種形式,不能作為衡量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標誌。因此,稱勞動合同未經鑒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綜上所述,盡管該合同在形式上有壹定缺陷,但不能因此認定該合同無效。只要該合同內容是合法的,且雙方在簽訂時沒有任何壹方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仲裁機構可以將它看作壹份有效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