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壹種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具備有效性和和可執行性。
擴展資料:
壹、電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稱契約。它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壹致的法律行為。
在電子技術引進前,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
即使是後來產生的包含電子脈沖應用的電報、電傳和傳真,接收方也能憑借從接收機中得到的壹張通訊記錄紙,來形成書面的證據。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卻不再以紙張為原始憑證,而只是壹組電子信息。
鑒於我國目前對電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但結合國際通行觀念,可暫將其概念理解為: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壹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電子合同怎麽簽才有效?
並不是所有電子合同都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法律效力,要想簽訂的電子合同有效,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合同簽署的各方已經經過實名認證。也就是是說,對個人進行身份驗證,現在的手機驗證,微信認證,銀行卡,這只能對應這個名字是這個人,還要就是實時拍照,形成證據鏈。企業認證,要的是提交企業相關資料和公章,再加上授權書聲明。
2、在電子合同上的簽名是根據《電子簽名法》認可的可靠電子簽名。
三、《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規定是:“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如工信部在“可靠電子簽名及數據電文試點項目”中采用的MMEC電子合同技術就是壹種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普通數據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為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比如需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鑒定等......其過程繁瑣,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備了書證的法律效力,其取證和鑒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