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蓋章,並由公證處蓋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證書應當用全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書寫;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有關方面的要求,可以制定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