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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檢察院的決定不服,能不能申訴?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按照《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檢察機關受理的刑事申訴,是指對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的不服檢察機關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的範圍,有以下幾個方面:

(壹)不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如果榮成市檢察院是以沒有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因不是終止訴訟程序的決定,因此不屬於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這種情況,當事人對批捕決定不服的,可以由正在辦理案件的機關或部門進行審查,但不作為刑事申訴案件辦理。

如果檢察院因為不構成犯罪而不批準逮捕的,作為被害人您可以到檢察院申訴。

擴展資料:

刑事申訴的要求:

(依據: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刑事申訴,應當受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屬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刑事申訴;

(二)符合本規定第二章管轄規定;

(三)申訴人是原案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四)申訴材料齊備。

申訴人委托律師代理申訴,且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受理。

第十三條 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

身份證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對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核對無誤留存復印件。

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第十四條 申訴人遞交的申訴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

(二)申訴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申訴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訴時間。

申訴人不具備書寫能力而口頭提出申訴的,應當制作筆錄,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五條 自訴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訴。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但是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因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願放棄訴訟權利或者沒有履行相應訴訟義務而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除外。

第十六條 刑事申訴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統壹負責接收。控告檢察部門對接收的刑事申訴應當在七日以內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壹)屬於本院管轄,並符合受理條件的,移送本院相關部門辦理;

(二)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但是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訴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或者將申訴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移送申訴材料的,應當告知申訴人;

(三)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訴人向有關機關反映。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七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刑事申訴,應當指定承辦人員審查,並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壹)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復查條件的,應當制作刑事申訴提請立案復查報告,提出立案復查意見;

(二)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復查條件的,可以提出審查結案意見。對調卷審查的,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審查報告。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刑事申訴,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後立案復查:

(壹)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第十九條 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可能,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壹)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有錯誤;

(二)申訴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變原處理結論的新的事實或者證據;

(三)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四)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證據;

(五)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六)處理是否適當;

(七)是否存在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情形;

(八)辦案人員在辦理該案件過程中是否存在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九)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錯誤。

第二十條 對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且采取公開審查形式復查終結,申訴人沒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復查。

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復查的,如果沒有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不再立案復查,但是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或者判決、裁定有其他重大錯誤可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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