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征和來源,由調查人員、持有人、見證人簽名,壹份交持有人,壹份交公安機關保管人,壹份備查。持有人的財產、證件無法確定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註明。依法扣押文物、金銀、珠寶、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及時鑒定評估。
註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征和來源,由調查人員、持有人、見證人簽名,壹份交持有人,壹份交公安機關保管人,壹份備查。持有人的財產、證件無法確定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註明。依法扣押文物、金銀、珠寶、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及時鑒定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