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旅遊服務合同是指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就旅行社與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簽訂合同時需要在監護人的監督下簽訂合作。所以簽旅遊合同還是必須在父親的監督下進行。
擴展數據
旅遊服務合同的告知義務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旅行社在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應當告知旅遊者下列事項:
1.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況。
2.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措施。
3.旅行社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的信息。
4.旅遊者應當註意有關法律、法規、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以及根據我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通報的事項。
旅行社在履行包價旅遊合同時,還應當告知旅遊者前款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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