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需要提供什麽
請 病假 需要提供: 1、壹般提供醫療機構的相關病歷資料給用人單位: ①就診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或住院證明(病休證明有醫師簽名+醫院公章); ②請假條(或者企業其他的類似證明); ③就診記錄、掛號單等(有些企業不需要)。告知需要請病假,並按公司規定的流程請假即可。 2、勞動者請病假,應當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需要停工治療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 3、職工持病假條按用人單位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 工傷 與 職業病 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 被鑒定為壹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 勞動關系 ,辦理 退休 、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 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