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為三類:
壹、公章。只刻有公司名稱的印章。
二、專用章。如公司的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
三、公司各部門用章。如行政辦公室章、財務科章、人力資源部章等。還有分支機構的印章及其專用章和部門印章。
擴展資料:
公章(official seal),是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用自己法定主體行為名稱制作的簽名印章。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壹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公章的管理有健全司法管理體系,任何私刻都是違法犯罪的,對於脫離法定主體行為虛構私自刻制的印章,按偽造行為主體的犯罪論處。
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準制度。即公章每次使用單位公章都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 批準同意,若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準使用,也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副職等合適人員批準使用。具體經管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
單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壞、遺失或被盜,除按有關法律、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外,須盡快向上級及相關部門報告,壹面采取相應措施挽救損失;壹面盡快補辦手續,盡快補刻啟用新印章,以免貽誤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