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第13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用;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的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電子簽名有任何變更;
4、數據電文的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可以在簽名後找到。
擴展資料:
數字簽名使用的數字證書可以存儲在智能卡和USB電子令牌之類的硬件設備中,這些存儲介質自身有安全性高、攜帶方便等特點,進壹步提高了系統的安全性。
在企業中,對於往來的需審批的重要文檔,必須保持其安全、有效,並要求留下審批者的意見及簽名,如果采用傳統的方法如傳真,勢必造成大量的掃描文件需要存儲,且不好管理,而電子簽名在安全體系的保證下,將為文檔管理的效率帶來顯著的提高。由此看來,采用先進的IT技術,能推動我們的辦公無紙化進壹步的向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