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報案後多久立案?
壹般情況下,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接到犯罪線索,需先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對於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綜上所述,去公安局報案需要身份證以及相關的證據。報案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報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像。
第壹百七十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制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並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
第壹百七十壹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並將受案回執交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受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