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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處罰的適用條件及程序

簡易處罰的適用條件及程序

1,有法定依據;

2,所謂較小數額的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 000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事實確鑿;

4,較小數額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_

_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當場做出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其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當事人對以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適用壹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有哪些?

適用壹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行政處罰案件。具體講有下面幾種:

1,是處罰較重的案件。所謂處罰較重,按行政處罰的種類來說,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證照、行政拘留以及數額較大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是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適用壹般程序。而警告,是較輕的行政處罰,壹般當場作出處罰就可以了。按照行政處罰的幅度來說,罰款數額對公民在50元以上,對法人1000元以上的罰款行政處罰,也要適用壹般程序,執法人員就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告行政機關,經過調查,依照壹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警告及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都要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壹般程序實施處罰。

2,是情節復雜的案件。行政機關需要經過調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不能簡單適用簡易程序,對於這類行政處罰案件,執法人員應當報告行政機關,按照壹般程序處理。比如執法人員發現壹書店出售淫穢書刊,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的只有壹兩本,除了沒收這幾本淫穢書刊外,執法人員能不能對該書店當場作出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不能這樣處理這個案件。對於這樣的案件,執法人員雖然只查獲壹兩本淫穢書刊,但還是應當查清其淫穢書刊的來源、出售的總量以及出版、印刷環節上的問題。這都需要進行進壹步的調查,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是當事人對於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執法人員在處理較輕的行政處罰案件時,盡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是,遇有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認定事實有錯誤,而執法人員又與其爭執不下,難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提交行政機關,按照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經過調查取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說明,執法人員當場已經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而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由行政機關依照壹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程序為什麽分別規定簡易程序和壹般程序?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了簡易程序和壹般程序兩種程序。這樣規定既能較好地體現 公平和效率兼顧的原則,同時也可以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既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也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 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對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處罰較輕的行為,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簡 易程序,保證了行政管理的及時、有效。規定這壹簡易程序,就是為適應行政機關日常大量的行政管理的需要,符合行政處罰程序必須具有促進行政效率功能的要求。

良好的行政程序不僅需要效率,而且需要公平,必須同時兼顧行政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所以,除了簡易程序外,還需要規定壹般程序。對那些案 情比較復雜、處罰比較重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適用壹般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壹般程序包括調查和檢查程序、決定程序以及執行程序。行政機關依照壹般程序的規 定執行,可以保證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經過調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切實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特點:

第壹,可以由執法人員自行實施。

通常來講,執法人員必須是兩人或者是兩人以上來保證對於這個案情的判斷有壹個公平的標準,不過在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當中,有壹個人是也是可以的。如果在實行行政處罰的時候使用了簡易程序的話,那麽執法人員,也可以是兩人或兩人以上,當然也可以是壹個人。例如在交通事故當中,交警就可以壹個人對於肇事的雙方作出行政處罰。

第二,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實施。

如果是比較嚴重的行政處罰的話,需要行政部門立案,然後報上級部門審批,最後來做懲罰,可是如果使用了簡易程序的話,就可以當場來實施處罰,沒有必要進行立案了。還是上文中提到的交通肇事之後,交警對於責任事故的認定以及對於雙方的處罰就是屬於當場實施的,並不需要再去立案。

第三,對於證據的要求比較少。

在我國,如果想要做出什麽處罰的話,都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才可以。不過如果使用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的話,由於要求的高效性和便捷性,使得沒有那麽多時間去搜集像其他處罰壹樣的證據,所以只需要拿到必要證據就可以,例如筆錄和現場的勘察報告等等。只要這份證據能夠證明此次事件的存在,並且責任的分配的話,就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了。

第四,處罰結果口頭告知就可以。

壹般情況下,如果是要進行行政處罰的話,需要上級部門頒發壹個告知書。在告知書裏面會明確寫道該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的種類,以及交納罰款或者是執行懲罰的方式等等。不過如果在簡易程序當中想要處罰的話,就不需要頒布這個告知書,只需要口頭告知就可以,例如對於商店的口頭警告,對於違法者的罰款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