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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協議

社區戒毒(康復)協議

2008年5月8日9: 56: 05(征求意見稿)

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成員(簽名):

社區工作者

社區警察

社區醫務人員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家庭成員(或監護人)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所在單位(或學校)代表

戒毒社會工作者

其他參與社區戒毒(康復)隊伍的人員。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簽名):

Xx市、州、縣xx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本協議簽訂日期: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國務院《戒毒條例》的有關規定,xx市、州、縣市區xx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聯系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性別:——出生日期:——住址:——電話:————監護人或親屬姓名:————。

壹、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幫助社區戒毒(康復)對象。工作組在市(州)縣(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二、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在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組的監督下。如果在戒毒過程中遇到困難,可以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組求助。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組應當予以幫助。

三、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的職責:

(壹)制定並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康復)協議》,具體落實社區戒毒(康復)措施。

(二)對社區戒毒人員實施監護和管理。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可以委托戒毒人員的親屬(或者監護人)負責其日常生活和戒毒工作。無親屬(監護人)的,由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壹人具體負責,社區戒毒人員所在單位(服務場所)和學校指定的代表積極配合。

(3)每周至少與社區戒毒人員見面壹次,了解其戒毒治療、身體康復、家庭生活、就業、學習培訓等情況,對其進行身體戒毒、心理康復、行為矯正等方面的咨詢和法律知識輔導。

(4)對失業且無勞動技能的人員,積極聯系有關部門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幫助解決就業問題,鼓勵其自謀出路。

(五)對生活困難、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六)發現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有急性戒斷癥狀或者其他危及生命的疾病,可以協助本人或者其親屬將其送往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治療。

(七)按照公安機關《吸毒人員檢測制度》的規定,督促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定期到公安機關進行檢測。

(八)因短期外出請假或申請參加藥物維持治療,酌情給予批準。確需變更戒毒場所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向城市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九)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規定的行為予以警告,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吸食、註射毒品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作出社區戒毒決定的公安機關報告。

(十)根據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歷次測試結果和是否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等現實表現,每半年進行壹次總結和效果評估。社區戒毒(康復)期滿,根據前期評估結果,提出解除社區戒毒(康復)的具體意見,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四、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接到責令社區戒毒通知書後,在七日內向社區戒毒(康復)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二)每周主動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組匯報,積極配合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組隨時來訪。每月向社區戒毒工作組書面報告壹次戒毒情況。

(三)按照公安機關《吸毒人員檢測制度》的規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定期檢測,並隨時接受隨機檢測。

(四)臨時離開社區戒毒(康復)場所,提前三天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組請假;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康復)場所的,提前十天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組報告。

(五)社區戒毒(康復)期間,參加藥物維持治療的人員不得無故終止治療。

動詞 (verb的縮寫)違反本協議的後果:

(壹)社區戒毒工作小組不履行職責的,按《戒毒條例》的規定處理。

(二)、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社區戒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強制隔離戒毒。

1,接到公安機關責令社區戒毒通知書後拒不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3.未按規定報告戒毒情況,經公安機關兩次書面警告仍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拒絕接受考試三次以上的;

5、離開社區戒毒場所三次以上,或者離開社區戒毒場所三十日以上的;

6、其他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康復)協議的。

(四)在社區戒毒期間,無正當理由參加社區藥物維持治療7天以上的,由社區藥物維持治療門診提出,經決定社區戒毒的公安機關同意,取消其治療資格,治療時間不計入社區戒毒期限。

不及物動詞本協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