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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真的不用交社保嗎

不用交。按《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是用人單位的責任。簽署勞務合同的雙方,不具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身份,故此,無須繳納社保。

在我國簽訂勞務合同可以不繳納社保。務合同-般是臨時的,類似承攬性質的,簽訂的勞務合同,雙方就不屬於勞動關系,人單位是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如果雙方之間是勞動關系的,人單位則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則,用人單位的行為就屬於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壹、勞務關系不用上社保嗎

簽的勞務合同,公司是不需要給員工交社保的。

1、勞務合同壹般是臨時的,類似承攬性質的,才是勞務合同,簽訂的勞務合同,雙方就不屬於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是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2、如果雙方之間是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則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否則,用人單位的行為就屬於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幹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壹致的結果,國家幹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幹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壹方為勞動者,另壹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壹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壹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麽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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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