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簽電子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是否提供可靠的電子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壹)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壹)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第七條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第八條 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