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不簽字不蓋章生效嗎?
如任何壹方未在協議上簽字或蓋章,協議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即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公司不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的,但這個問題主要是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所以合同雖然沒有蓋公章,但畢竟是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簽字,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
合同不能因為沒有公章就被認定無效。此外,《勞動法》第18條規定了無效勞動的兩種情形:壹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是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雖然合同在形式上存在壹定缺陷,但只要合同內容合法,雙方在簽訂時均無欺詐、脅迫行為,則為有效的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壹)明確崗位和職務,否則,用人單位將采用調動、變相壓迫的方式主動辭職,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2)要防止用人單位通過換崗的方式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壹崗位同壹個人不能申請兩次試用期,換崗也沒有限制。
(3)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工資標準,最好將年終獎作為工資壹部分的條款固定下來。因為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進行界定,這個法律空白可能會被用人單位利用,以後會成為扣工資的壹種方式。
(四)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降了很多工資,享受不到國家和單位的社保待遇。
三。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壹步推進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參加集體協商並簽訂集體合同的職工協商代表任期屆滿時,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與現行集體合同的任期相同。
(2)原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即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3)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傷殘程度達到1-6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傷殘程度為五級或者六級的,勞動者可以自行要求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4)《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只要公司相關負責人在書面勞動合同上簽字,就可以代表公司的意見。壹般在司法實踐中,不會因為勞動合同沒有公司公章而認定勞動合同法無效。但為了避免壹些不必要的勞動糾紛,勞動者本人也可以要求公司在當時的合同上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