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手人不是收款人。經辦人和收款人是不同的概念和角色。經手人是處理資金流轉的人,收款人是收到錢的人。
經辦人是指辦理某項業務的人。例如,車間經理收到壹名員工的付款,並開具收據。此時,開具收據的車間經理就是該業務的經理。應在收據的經理壹欄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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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第三十六條
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