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學位證、畢業證遺失的,遺失後不能補辦,只能由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證明。該證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於印發《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七條學位證書遺失或損毀的,經本人申請並核實,學位授予單位可出具相應的《學位證書》。學位證書應註明原學位證書編號等內容。學位證和學位證具有同等效力。
所以還是按要求辦理學位證吧。以下是過程。供妳參考,應該是根據妳的學校:
1.本人申請並填寫學位證書申請審批表。
2.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在當地日報上刊登聲明損失並提供報紙。
3.攜帶個人申請書、審批表、掛失報失發票、報紙依次到畢業科室、檔案室復印:學籍匯總表、學位評定委員會公報、學位申請書,辦理相關手續。
4.學院教務處領取學位證申請表,申請人到學院教務處領取學位證申請表,填寫表格中的相關內容,並按要求準備材料。
5.經學位辦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學位辦辦理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