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雖經班長和主管同意申請辭職,但未經具有用人單位審批權限的領導批準和人事部辦理手續,即擅自離職。用人單位自行辭職並不違法。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只要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勞動者離職,用人單位也必須依法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資與勞動者賠償損失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應當分別計算,壹並結算。用人單位主張的損失必須是直接損失,並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用人單位錄用壹個月後未簽訂合同的,應當從錄用壹個月後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最高為11個月。
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至滿壹年的前壹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