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在總結了傳統書面法律要求的經驗教訓,而得出的方針。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誌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已正式誕生,已經於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規定,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使用電子簽名時,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向交易對方提供信譽保證,這個第三方壹般稱之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業務,需要經過國家主管部門的許可。 法律規定,電子簽名必須同時符合“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等幾種條件,才能被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法律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為保護電子簽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部法律規定,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法律還規定,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簽名法規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文書,如果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並不適用於這部法律的調整範圍,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也不適用於這部法律的調整範圍。隨著這部法律的出臺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意味著在網上通行有了“身份證”。專家認為,這部法律將對我國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的發展起到極其重要的促進作用。 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也稱作“數字簽名”,是指用符號及代碼組成電子密碼進行“簽名”來代替書寫簽名或印章,它采用規範化的程序和科學化的方法,用於鑒定簽名人的身份以及對壹項數據電文內容信息的認可。 電子簽名法主要內容 電子簽名法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全文 電子簽名法重點解決五個方面的問題: (壹)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二)規範了電子簽名行為;(三)明確了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認證程序;(四)規定了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信產部關於貫徹電子簽名法四方面意見: 第壹、要把貫徹實施《電子簽名法》當作推進信息化和依法行政的壹件大事來抓。 第二、充分認識《電子簽名法》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第三、加強和完善電子認證服務業管理,為《電子簽名法》實施提供堅實保證。 第四、嚴格依法行政,認真履行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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