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和質量,根據《 行政處罰法 》、《 行政復議法 》、《 行政訴訟法 》、《 國家賠償法 》和有關法律、 法規 規定,結合行政執法的工作實際,設立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案審委員會”。) (壹)案審委員會組成 案審委員會在行政機關領導班子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案審委員會由3名或5名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由局長擔任,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行政機關有執法資格的班子成員及相關股室人員參加。 局長因工作變動由新任局長任主任委員,其他委員因工作變動需增補的,由主任委員指定或半數以上委員會提議決定。 (二)案審委員會的工作任務 1、研究、探索帶全局性、指導性的行政機關執法工作。 2、檢查、指導各區案件審理委員會的案審工作。 3、討論、決定下列案件:依據行政機關工作的職責、權限、程序須審理的 行政處罰 案件;經行政機關舉行的聽證程序後,須審理的行政處罰案件;依據《榆林市行政執法 過錯責任 追究制度》的規定,須由案審委員會追究執法過錯行為人責任的;對各科室、大隊作出的案件決定,認為改變原決定的;須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行政處罰案件;提起行政復議、 訴訟 須由縣級行政機關提交答辯的案件;提起行政處罰賠償案件及調解行政 賠償金 額的案件;其他特大、疑難的案件。 案審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由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業務科室提交。 (三)案審委員會會議 案審委員會委員超過半數時,方可開會。案審委員會討論的議題,原則上按主任委員或業務股室提交會議討論、決定的時間順序安排。對確需提前討論、決定的,應經主任委員批準;案審委員會討論的議題,有關單位應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由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的局辦公室,在開會前壹日將主要材料發送各委員和列席人員。 案審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的委員主持。主持人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委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案審委員會討論事項的有關科室、大隊負責人、承辦人應當到會列席。承辦人對討論的事項應當做好準備,根據會議主持人的要求進行匯報,並負責回答委員提出的問題。 案審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對議題應當展開充分討論。案審委員會的決定,必須獲得超過半數的委員同意方能通過。少數人不同的意見可以保留並記錄在卷。 案審委員會的決定,各有關股室或大隊應當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如有異議;須報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業務股室決定是否重新提交討論。 案審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須作會議記錄,並將決定事項整理成文件,經會議主持人審定後,報主任委員批準,報送相關上級單位、領導,印發有關股室、大隊。承辦單位應當將“決定”附卷備查。 案審委員會委員、列席人員,以及其他與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會議討論情況和內容。
法律客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八條
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
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