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經過代表團全體會議充分討論,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分別提供議案文本,經附議人認真審閱同意後,再簽名附議;有條件集體討論的,應經集體討論,取得壹致意見後,簽名提出,以示***同負責。 第四,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由各代表團在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送交大會秘書處;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
第五,註意代表議案的細節問題:壹事壹案,壹件議案中只就壹個問題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使用大會印發的議案專用紙。為了保證議案的嚴肅性,方便議案的提出與處理,大會統壹印制了議案專用紙(包括首頁、附頁、簽名附頁)。
專用紙不能復印後填寫,也不能填寫後用復印頁提出。事先打印的材料,可以剪貼在專用紙的有關欄目內,壹頁粘不下,可以多用幾頁,不要折疊,以免復印時遺漏。參加聯名提出議案的每位代表,都要親筆簽名,同時填寫清楚代表證號碼、郵政編碼和詳細通訊地址。代表聯名提出議案,由誰領銜,提出議案的代表可以自行商定。
在同壹件議案中,代表不要重復簽名。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需要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負責人簽名。代表議案應當書寫工整、字跡清楚可認,以保證大會秘書處按照程序及時將代表提出的議案送請主席團審議。如果內容修改較多,應重新抄寫。代表團、代表對本次大會審議的各項議案的意見,可以在有關會議上發表,也可以整理成書面意見直接送大會秘書處,不要作為議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