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保妳的權威有權力查封。
2、報請機關負責人批準。
3.發出扣押通知書
4、到現場告知當事人,查封的理由和事實,並告知其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當場清點扣押的財物,開列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壹份給當事人,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查封房地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管有關的房地產權證。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反對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其他查封、扣押、凍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