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在壹個月內補簽勞動合同;2、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3、用人單位不續簽且不符合維持或提高條件的,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4、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並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的續簽流程:
1、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壹定時間內通知勞動者是否續簽;
2、協商壹致:雙方應就續簽的條款進行協商,達成壹致意見;
3、簽訂書面合同:續簽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合同備案: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處理。
綜上所述,當勞動合同到期未及時續簽時,用人單位應在壹個月內補簽合同,逾期則須支付雙倍工資,不續簽且條件不符應給予經濟補償,而勞動者不願續簽時,單位需書面通知並支付其應得工資,以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合理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