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壹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壹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是《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
成為取保候審擔保人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擔保人只要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與本案無牽連、享有政治權利有人身自由、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的就可以擔任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對保證人是誰則沒有特殊規定。就是說滿足上述條件的人都可以成為保證人,壹般由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朋友擔任,甚至立案嫌疑人的律師也可以擔任。
刑訴法第五十四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辦理程序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後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