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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未註明身份的簽名性質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借條上未註明身份的簽名性質如何認定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 在借條上簽字只能存在三種身份:借款人、保證人或見 證人 。而這幾類人因其性質、關系等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區別。但是無論是何種身份,簽字時均應明示自己是何種身份,即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能就此推定簽字人的實際身份。 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 關於審理 民間借貸 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壹條“他人在借據、 收據 、 欠條 等債權憑證或者 借款合同 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編的總結到此為止,如果妳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歡迎來進行咨詢,提供專業 法律咨詢 服務,由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解答妳的疑惑。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