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辦理公證的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名稱;
(四)提交文件的名稱和份數以及相關見證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表不能簽名或蓋章的,由其本人按手印。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
(四)申請公證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公證處可以通過享受政府信息資源的方式獲取的,當事人可以不提交,但應當書面承諾相關信息真實合法。
第二十三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處理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壹)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及相應權利;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內容是否完整,意思是否明確,簽名、印章是否齊全;
(四)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五)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二十九條通過詢問的方式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相關證人了解、核實有關公證信息和證明材料的,應當告知被詢問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詢問的內容應當記錄在案。
詢問筆錄應當載明:詢問日期和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詢問原因、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內容、詢問談話內容等。
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對後簽名、蓋章、按手印。筆錄中的修改應當經被詢問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第四十二條公證書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公證書編號;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3)經公證的證言;
(四)公證員簽名(簽名蓋章)並加蓋公證員印章;
(5)發行日期。
經公證證明的文件是公證書的壹部分。
有關認證規則對公證書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