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解剖屍體是必須要通知家屬到現場的,家屬到不了現場的可以委托律師到場進行驗屍。對於屍檢報告這個不僅僅是壹份查明死者死因的報告更是偵破刑事案件的重要材料。為了刑事案件偵查的需要,壹般來說屍檢報告的結果在不排除他殺的情況下,是不可以給到被害人親屬的,這個會妨害刑事司法偵查,擾亂警察的偵查活動。屍檢是偵查工作中的勘驗、檢查程序,是為了確定案件的性質及死亡原因的采取技術勘驗、檢查手段,屍檢報告是偵察機關(辦案機關)須收集的證據之壹,沒有規定必須要給被勘驗、檢查者的家屬或親屬。壹般是告知家屬的勘驗、檢查結果,如果家屬有需要的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查閱,或經允許復制副件。所以,壹般不會直接給被害人家屬。
個人建議
下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供參考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壹十三條 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讓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註明。對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壹十四條 對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屍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於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