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
第六節法庭調解
第三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第三十六條審判長應當分別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在合議庭主持下進行調解。各方同意調解的,應當分別提出調解方案。合議庭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提出調解方案,供其參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時間安排,也可以在休庭後繼續進行調解。
第三十七條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宣布調解結果,並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後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宣布調解無效。
第三十八條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評議案件後,宣布判決。
第七節量刑
第三十九條經合議庭評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可以當庭宣判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評議中,發現案件事實尚未查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調查收集證據,或者仍需鑒定、勘驗,或者適用法律有困難,無法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當宣布再次開庭審理、判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恢復審判。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進入法庭。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進入法庭後,書記員宣布:請坐。
第41條審判長應當根據法庭調查、辯論和合議庭評議意見,對證據進行評議,認定案件事實,說明處理爭議的法律依據。
第四十二條審判長應當宣讀判決書。
宣判時,書記員應宣布全體起立。宣讀完判決書後,書記員宣布:請坐。
第四十三條。首席法官宣布法庭休庭。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退庭。
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退庭後,書記員宣布:請離開法庭,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核對庭審記錄。
第四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
第四十五條本操作規程適用於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操作規程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