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業主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業主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向承租人明確說明租賃合同涉及的條款內容以及應當返還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壹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合同各方的名稱;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費用、水、電、氣、暖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