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匯)
存款人應提交:
1 。書面申請,要求歸還保證金簽發的入境簽證,正式簽署和填寫的將所有有關資料。申請書應不壹定狀態:
壹)全稱存款,國籍,護照號碼。
b )如果不同於存款,全名的人在其主張的存款被發出,國籍,護照號碼。
三)出境日期從哥斯達黎加的存款人或在其主張的存款被印發。
四)姓名的銀行在黨的要求電匯送交。
e )在銀行的確切地址。
f )銀行帳號。
g )項名稱的所有者帳戶。
h )在至少有以下路由過境人數的銀行:
-協會
-脫落酸(記者王振華)
-清算
壹)電話號碼和/或傳真的存款。
2 。碳副本,銀行的存款收據或公證的復印件(合法化外交部的中國和哥斯達黎加領事館) 。
3 。如果外國人沒有進入哥斯達黎加,存款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歸還到期前的兩個月任期。如果是這種情況,請國家,以便在該應用程序。
4 。如果黨確實支付保證金,但被拒絕簽證,州,以便在應用程序和文件的副本,拒絕恕不另行通知。
5 。任何銀行手續費或傭金支付由於電匯將完全承擔有關當事人。
註:提交的文件必須翻譯成西班牙語。
簽名的請求已被合法化,以便有效的在哥斯達黎加,因此,該人已先以公證,杜絕簽署他們的存在,後來該文件發送到外交部(此部將合法化的文件,並將其發送給領事館哥斯達黎加繼續合法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