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是委托關系,出票人簽發票據並不意味著付款人必須付款。為了使匯票在到期時付款,持票人必須向受票人提示承兌。付款人在票據上簽字承兌後,才承擔票據付款的法律責任。
擴展數據:
接受的特征
1.參與承兌是附屬票據。這種行為和承兌行為壹樣,是建立在合法完成出票行為的基礎上的;該行為的內容還包含三個行為要件:票據上的記載、票據的簽名和交付。
2.參與承兌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第三方承擔的票據行為。根據許多國家票據法的規定,原則上,承兌人是出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指定的預備付款人(這種指定記載會明顯加強票據的信用程度)。
但是,經持票人同意,也可以是與票據債務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第三人。各國票據法中這種靈活的規則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票據的信用和社會第三人的權益。
3.參與承兌是為了特定債務人的利益而實施的票據行為。從各國票據法實踐來看,參與人參與承兌的目的是通過事前救濟的方式,防止或阻止追索權的行使,維護某壹票據債務人的名譽和信用利益;它不同於旨在保護有追索權的債務人利益的票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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