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立案前嚴禁扣押、凍結款物。立案前發現涉嫌犯罪的款物,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並采取查封、凍結措施,保全證據,防止涉案款物轉移。
個人或者單位在立案前向人民檢察院投案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受理,向投案人出具回執,並根據立案偵查情況決定予以拘留或者凍結。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後,應當及時偵查,不得無故撤銷案件或者停止偵查。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款物時,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第十三條
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由兩名以上檢察官執行。
第十四條
在現場勘查、搜查、拘留、逮捕過程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以及非法持有的可能屬於違法所得的違禁品,予以扣押;與本案無關的人不被拘留。對於不能立即查明可疑款物是否與案件有關的,可以先行扣押,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需要扣押其攜帶的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對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物品,要逐壹登記,移交或歸還家屬。
第十五條
需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不在本轄區的,辦案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本規定,請示扣押、凍結款物所在地人民檢察院協助執行,被請求人民檢察院應當協助執行。
被請求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提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逐級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協商;必要時,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第十六條
對扣押的款物,應當由檢察人員會同在場的見證人和扣押款物持有人清點清楚,拍照或者錄像後扣押,並當場制作扣押清單壹式四份,註明扣押物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質量、顏色、新舊程度、包裝等主要特征,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持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場的,應當在清單上註明。
查封、凍結股票、債券、基金、權證、期貨、倉單、黃金等。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出售。
第十七條
對應當查封的不動產、生產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不方便或者不需要取出的,應當查封權利憑證,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就地封存,或者由持有人或者其近親屬保管,並制作查封(就地封存)清單壹式四份,註明有關物品的詳細地址和有關特征, 並註明已拍照或錄像,權利證明書已扣押,由檢察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蓋章。 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和持有人在場,並簽名或者蓋章。持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場的,應當在清單上註明。
扣押的財物交由持有人或者其近親屬保管的,檢察人員應當書面告知保管人,扣押的財物必須妥善保管,不得轉讓、變賣、毀損、出租、抵押或者贈與。
第十八條
下列款物由辦案部門扣押、凍結,並作出相應處理:
(壹)扣押外幣、金銀首飾、文物、字畫等難以辨別真假的貴重物品,應當開列清單,註明特征,拍照或者錄像後當場封存,封存材料由檢察人員、證人和扣押物品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辦案需要,及時委托有資質的部門出具鑒定報告。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或者持有人在場,並簽名或者蓋章;
(二)存折、存單、信用卡、股票、債券、基金、權證、期貨等有價證券和現金或者能夠證明案件的具有壹定特征的物品,應當標明其特征、號碼、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拍照或者錄像後作為物品封存,封存材料由檢察人員、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相應的賬戶予以凍結。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或者持有人在場,並簽名或者蓋章;
(三)錄音帶、錄像帶、軟盤、光盤、u盤、移動硬盤等磁性和電子存儲介質的案由、內容、規格、類別、申請長度、文件格式、制作或者提取時間、制作人或者提取人等。應註明;
(四)對易損壞、丟失、變質的物品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筆記、繪圖、拍照、錄像等方式保存,然後封存;
(五)依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將查封決定書副本送達當地不動產或者生產設備等財產的登記管理部門,告知解除查封前禁止辦理出售、轉讓、抵押;
(六)對本單位的涉密電子設備、文件和其他物品進行拍照或者錄像後,應當當場封存,封存材料由檢察人員、證人和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在場,並簽名或者蓋章。
有關人員拒絕按照前款有關規定簽名或者蓋章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有關文書中註明。
第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用違法所得和合法所得購買的無法分割的財產,可以先行扣押、凍結,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審查處理。不能單獨返還的財產,結案後應當拍賣、變賣,不屬於違法所得的部分予以返還。
第二十條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後,其親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動向檢察機關移交或者返還涉案款物的,參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辦理,由檢察人員、代為移交款物的人、見證人在扣押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為上交款物的人,應當在清單上註明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代替犯罪嫌疑人主動上交或者返還賠償金。
第二十壹條
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對扣押、凍結的款物進行審查。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解散或者返還的決定,並通知有關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公訴部門發現偵查部門違法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的,可以依法提出整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