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妻子還是丈夫,都應該了解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說壹下民法中的壹個重要概念:家事代理權。
什麽是家族代理?
配偶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配偶雙方有效,除非配偶壹方與對方另有約定。夫妻之間對壹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了解了家事代理權,再看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 * *相互簽訂或者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 *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承擔的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
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
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雙方和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日常消費、教育、醫療等必要支出。
從上面可以看出,判斷夫妻是否同債,要看借來的錢花在哪裏了。是用來夫妻壹起生活壹起跑步的嗎?
1.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舉借了債務(所以有了債務後離婚也沒用),但用於家庭日常開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壹方也需要承擔。
2.超過家庭日常開支的,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表示(如夫妻壹方也在法律文書上簽字),仍屬於夫妻* * *債務。
舉栗子:
小王和小明結婚後,小王向同事小芳借了壹筆30萬元,小明並不知情。幾年後,兩人因性格不合離婚。雙方對小王向小芳借的錢是小王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同債有爭議。根據《民法》規定,這筆借款可以認定為夫妻同債嗎?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如果小王向小方借錢,是為了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買車,那麽屬於夫妻關系。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如果該借款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小芳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該借款用於小王、小明經營的公司或店鋪,則該借款歸夫妻雙方所有。
不屬於夫妻同債的情形:
如果小王在未告知小明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向小芳借款30萬元,且未用於家庭生活,則該借款認定為小王個人債務,小明不承擔責任。
三個常見問題的答案:
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
從邏輯上和理性上講,夫妻壹方在分居期間,不太可能將借來的錢用於夫妻生活的需要。因此,夫妻壹方在夫妻分居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雖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能直接認定為夫妻同債。
違法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所欠賭債、民事侵權責任、刑事罰款、行政罰款都是對個人的處分,不能視為夫妻同債。
父母補貼買房問題。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幫助子女買房時,如果父母出資的初衷只是對子女的贈與,最好以書面形式明確出資的性質;雖然這與中國的國情、民俗文化、習慣不同,但對於普通家庭來說,買壹套婚房更是悲哀。壹旦小兩口開始離婚,雙方互撕就更難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