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變賣)委托書
()執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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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執行____________壹案中,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裁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____________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6條的規定,特委托妳進行拍賣(變賣)。
拍賣(變賣)財產成交後,必須即時錢物兩清。拍賣款項匯入我院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
附: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五條委托代理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拍賣法》
第二十五條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第二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條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46.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財產無法委托拍賣、不適於拍賣或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