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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結婚證怎麽寫?

1.如何跨市結婚?

請參閱有關婚姻登記的事宜:

壹、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獨立)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22歲,女性20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

4.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獨立提示)。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我沒有配偶。

3.雙方應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照片可當場拍攝)。

第三,婚姻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四。婚姻登記時限和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

2.費用:每個國內婚姻登記9元加上其他相關費用。

註意:

民政部關於貫徹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

當事人無法出具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戶籍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集體戶口簿上本人的戶籍卡或者加蓋單位印章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結婚登記。

如果想兩邊兼顧,就兩邊設宴。

2.跨市結婚登記有哪些程序?

您好,跨市領結婚證,需要男女雙方攜帶身份證和戶口本到雙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現在不需要村委會或者街道出具未婚證明就可以領結婚證了。婚檢是自願的,不再是強制性的。我給妳壹個領結婚證的詳細流程:結婚登記提交的文件:

1.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需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團體照(照片可現場拍攝,但需繳納壹定費用)。

婚姻登記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文件向當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簽署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如果我的回答讓妳滿意,希望妳別忘了采納。謝謝妳。

現在跨市領結婚證想幹什麽?

領結婚證不能跨市,需要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到男女壹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區婚姻登記處辦理。

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22歲,女性20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需提交的文件:

1.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雙方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婚姻登記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結婚登記或者復婚登記,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

時限和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

4.結婚證申請書怎麽寫?

提交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兩張合影照片若幹張。雙方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結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第五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登記結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華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

(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華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華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