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後,在接受人為進行任何操作之前妳是可以撒銷的,但是如果接收人進行操作了那妳就不能撤票了;
2.接收人的操作有兩種:壹種是選擇接收,而另壹種是選擇拒絕,如果對方未操作,妳可以退回,如果對方接收了那就沒辦法了,如果對方拒絕了,那票也就退回來了。
3.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是在出票人以數據電文形式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承兌銀行審批並同意承兌後,保證承兌申請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4.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是紙質銀行承兌匯票的繼承和發展,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所體現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與紙質銀行承兌匯票沒有區別,不同之處是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以數據電文形式替代原有的紙質實物票據,以電子簽名取代實體簽章,以網絡傳輸取代人工傳遞,以計算機錄入代替手工書寫,實現了出票、流轉、兌付等票據業務過程的完全電子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七條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壹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壹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