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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派出所做筆錄第壹次和第二次不符

法律分析:警察局做筆錄要兩次的原因是需要核實具體情況。公安局做的筆錄分為兩種:壹種是詢問筆錄,針對受害人、證人等的,壹種是訊問筆錄,是針對犯罪嫌疑人,違法行為人的。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壹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