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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第三十壹條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科學認定吸毒成癮人員,依法對吸毒成癮人員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是指吸毒人員因反復使用毒品而導致的慢性復發性腦病,表現為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及使用毒品的行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個人健康及社會功能損害。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收集其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的癥狀、體征等情況,判斷其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工作。

本辦法所稱戒毒醫療機構,是指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專科戒毒醫院和設有戒毒治療科室的其他醫療機構。

第四條?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吸毒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因技術原因認定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認定。

第五條?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戒毒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指定。

第六條?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有關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認定意見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壹)經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曾經進行自願戒毒、人體毛發樣品檢測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戒斷癥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氯胺酮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第八條?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壹)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采取註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計涉及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妨害公***安全等行為的。

第九條?公安機關在吸毒成癮認定過程中實施人體生物樣本檢測,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公安機關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二級警員以上警銜及兩年以上相關執法工作經歷;

(二)經省級公安機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委托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的,應當在吸毒人員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時內予以委托並提交委托函。超過七十二小時委托的,戒毒醫療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照《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戒毒醫療機構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醫師進行。

第十四條?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從事戒毒醫療工作不少於三年;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戒毒醫療機構對吸毒人員采集病史和體格檢查時,委托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派有關人員在場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