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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保險糾紛怎麽辦,如何維權?

北京銀保監局發布電子保險“五項通知”,消費者權益保護不會停止!包公。com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險種可以通過電子手段投保;隨著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繁榮,電子保險逐漸取代紙質保險成為主流保險方式。電子保險使消費者可以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自主了解產品信息,也可以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在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增加了保險糾紛的可能性,督促監管部門加強業務監管和消費警示。去年底銀監會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於2021年2月生效,從業務監管的角度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北京銀保監局發布電子保險“五項註意事項”,也為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給出了提示。

1.消費者需要註意什麽?

北京銀保監局發布的電子投保提示涵蓋以下幾個方面:投保前認清資質,不被“高息”誘惑,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並告知自己真相,謹慎對待電子簽名,投保後再次確認保單。

結合多家銀行保監局發布的風險提示,消費者應在電子保險全過程中保持警惕,包括投保前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質,根據實際保險需求和支付能力選擇保險產品,正確認識保險產品(及新產品)等金融產品。詳細了解保險合同的條款(尤其是免責事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退保損失等。),謹慎對待電子簽名,如實填寫投保信息,如實告知相關信息,投保後再次確認保單(包括核對保單真實性、再次確認條款),配合保險公司做好客戶回訪工作等。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保險期限在壹年以上的壽險產品有猶豫期;猶豫期內保險公司會對被保險人進行新的回訪。消費者需要詳細了解“猶豫期”的相關規定,並據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收到保單後長時間未接受新的回訪,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反映問題)。

總之,在電子保險的過程中,消費者不應該關註包含保險信息的鏈接,而是應該仔細檢查所有信息。如果有疑問,他們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確保他們正確理解條款,防止利益受損。

2.保險公司應該註意什麽?

壹般來說,保險人應當履行明確說明的義務,及時簽發保單,對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的相關協議內容保密,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和支付賠償金。電子保險雖然改變了保險交易方式,但並不免除保險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也不改變保險人義務的履行程度。尤其是在電子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必須特別註意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壹般來說,保險公司會通過要求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來履行明確說明的義務。在電子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首先要確保“免責條款”在投保聲明中為黑色、粗體或以其他明顯標誌提示;其次,保險公司需要確認投保人點擊“確認閱讀”按鈕,避免出現義務履行對象不是投保人本人的情況;再次,保險公司需要完善電子保險簽名和身份驗證機制,避免電子簽名與紙質手寫簽名的較大差異;最後,保險公司應對保險條款設置強制閱讀或特別提示,以便事後承擔舉證責任。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電子保單糾紛案件中經常會遇到電子保單欺詐簽名、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線操作、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激活電子保單等問題。這也警示保險公司要做好電子化保險管理,不斷完善網上核保、更正、保全、退保、理賠、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體系。

此外,保險公司還需要按照銀監會開展電子回訪的相關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開展回訪。回訪時,應核實客戶身份,確保客戶投保後能及時充分了解合同主要內容。還要豐富數據信息來源,深化技術應用,加強保險細分風險因素分析,不斷完善核保模型,提高識別甄別能力,加強核保風險控制。

3.監管部門應該註意什麽?

電子保險本質上是對傳統保險模式的創新,但這種形式的變化帶來了更加復雜和眾多的漏洞:電子保險容易加劇保險公司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處於信息劣勢地位的消費者容易遭受損失;電子保險增加了消費者個人信息被竊取和濫用的可能性,隱私保護面臨巨大挑戰;此外,與傳統保險方式相比,電子保險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信用風險和信息安全風險,可能威脅到整個保險市場的安全和穩定。

對於保險監管部門來說,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監管的根本目的。為此,監管部門應彌補消費者的信息劣勢,加強網絡安全建設,防範經營風險,讓消費者在此基礎上享受到優質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以消費者為中心,監管部門要對保險機構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依法糾正和處罰不當行為;統籌規劃、組織協調保險消費者宣傳教育,建立健全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和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圍繞保險公司,監管部門要落實持牌經營的要求,從源頭上規範電子保險;防止保險公司誤導,幫助消費者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細化保險公司服務標準,督促保險公司充分考慮投保的便捷性、風控的有效性、理賠的及時性。

從2065.438+00年的654.38+0.77億元到2065.438+09年的2696.3億元,互聯網保險的規模在過去十年間增長了100多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以及在此過程中暴露出的電子保險隱患,也呼籲消費者在電子投保過程中不要掉以輕心,保險公司在電子投保過程中充分履行法定義務,監管部門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