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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那邊喜歡說什麽什麽“太平紳士”。是什麽意思

在香港已經實行了160多年的太平紳士制度,是壹個有效的監督、視察制度。它提供壹個獨立渠道,方便有需要人士提出投訴,並讓有關方面按規定就投訴進行調查、跟進工作。此外,相關的決策局或部門也可藉太平紳士提出的意見及建議,改善有關設施和服務管理的問題

壹九九四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對香港的頒授勛銜及委任太平紳士制度是否應該在回歸後延續,進行了討論,與會人士認為,太平紳士制度可以保證壹些熱心於社會服務及有貢獻之人士,繼續協助政府執行施政。預委會最後建議,整體而言,太平紳士制度有助於推動社會人士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委任太平紳士獨立巡視有關機構,也有利於增強對有關機構的監管,提高公眾對該些機構的信任,所以應該保留此制度。香港特區政府並於壹九九七年頒布了《太平紳士條例》(香港法例510章),從而確定了太平紳士在香港回歸後的法律地位。

太平紳士制度緣於十六世紀英國

有專門研究太平紳士制度的香港友好協進會主席李東海先生介紹,太平紳士制度,緣起於十六世紀前,是英國創立的壹套旨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司法輔助制度。英文名稱為:JUSTICES OF THE PEACE, 簡稱J.P., 譯意是“和平公證人”或“治安推事”,後正式譯為“太平紳士”。

在香港回歸前的港英管治時代,太平紳士系由香港總督根據《英皇制誥》第14條的規定,委任對香港社會有“重大貢獻之人士”(當然必須是親英人士,如霍英東等雖然貢獻重大也不被委任),以協助政府維持社會治安。政府遇有重大案件發生時,可指定壹位或兩位以上太平紳士,作為調查專員,以示主持公道。

香港首位華人太平紳士為法院陪審員

壹八四三年,香港第壹任總督缽甸乍,特選了44位英國人,組織成立了“英屬香港治安委員會”,任命為第壹批治安委員。後來易名為太平紳士,權力亦得到擴大。

早期被獲委任的太平紳士,幾乎全屬英國人。直至壹八八三年十二月,香港高等法院首位華人陪審員黃勝先生,才被委任為第壹個華人太平紳士。黃勝早期留學美國, 壹八四八年回港任《香港中外新報》首任主編, 後與王韜合辦中華印務總局,翌年助王韜辦香港首份華人獨立創辦的報紙——《循環日報》。此後,又有第壹位華人立法局議員伍廷芳律師、首位獲冊封爵士的華人何啟、保良局創辦人韋寶珊等壹批華人被委任為太平紳士。

李東海先生表示,值得壹提的是,在壹九四八年及七十年代,港英政府為了舒緩當時裁判司法庭人手不足的工作壓力,訂立《裁判司條例》,首次賦予任選兩位太平紳士組成初級法庭(即太平紳士法庭),並在聯席主審案件時,代表政府執行等同裁判司的所有權力和司法權的任務。該事件開創了太平紳士直接參與司法裁判的先河。

回歸後已委任八批太平紳士

香港回歸後,根據基本法,原有的太平紳士制度得以保留。回歸前,太平紳士是由總督任命,回歸後改由特區行政長官委任。現行條例規定,行政長官可按所規定的條款及條件,委任擔任公職的適當人士為太平紳士;政務司司長亦可按所規定的條款及條件委任其認為合適的人士為新界太平紳士。

香港回歸後的八年中,幾乎年年都有人獲委任為太平紳士。截止二○○五年七月止,行政長官已經委任了8批太平紳士,每次多則80名,少則50名左右,加上回歸前任命的,人數可謂多不勝數。據李東海先生統計,截止二○○二年七月,全港***有現任太平紳士1,172名,其中非官守太平紳士827名,官守太平紳士(凡在政府內擔任公職者,被稱為官守太平紳士)345名。而到二○○五年七月,總計有1,400多名。

回歸前,凡獲委任為太平紳士者,均需宣誓效忠英廷,回歸後則改為“維護香港法律,忠誠盡責地為香港市民效力”。

離港6個月或離開公職即終止職位

香港的太平紳士大致分為官守、非官守及新界太平紳士三種。前面講過,官守太平紳士指擔任公職的人士,其任期也只限於在政府服務期間,如果不再擔任政府公職,其太平紳士的榮銜也就自動撤銷。非官守指獲行政長官委任的其它社會人士。而新界太平紳士則屬非官守的另壹類別,政務司司長就有權委任,目前的新界太平紳士多為回歸前委任的,回歸後尚未有新委任的新界太平紳士。

雖然太平紳士只是壹個虛銜,壹種榮譽,但也有壹定的約束。《太平紳士條例》規定:有關太平紳士的撤職或請辭,行政長官可在下述情況下向當事人發出通知,撤銷委任其為太平紳士:

1.獲委任後在香港或任何其它地方被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監禁。

2.患有《精神健康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

3.在委任期間離開香港連續六個月以上,但如有行政長官批準例外。

4.行政長官顧及公眾利益及有關個案的壹切其它情況後,認為該太平紳士已經不適合擔任此職務。

此外,太平紳士本身也可以隨時書面向行政長官請辭,而年齡達到七十歲以上的太平紳士可以不參與視察活動。

有巡視監獄、醫院及接受投訴之職能

太平紳士的委任,不僅是為了表揚對公***服務作出貢獻的人士頒授的壹項榮譽,亦委以壹種職責,太平紳士的職責與權力是什麽呢?

太平紳士是個體面的榮譽稱號。早先的太平紳士皆是港英政府看重的人士,有制止各種非法集會、下令拘捕、入屋搜查以及簽發拘票、主持聲明、接受投訴及視察院所、監獄等多項權力與職責。在香港的歷史上,太平紳士曾經擁有過司法大權。

李東海先生回憶,早在五、六十年代,當時香港沒有今天這麽多法官,所以壹些民事案件就交由太平紳士審理。比如壹些不法市民在街頭隨便丟垃圾被警察抓到,根據法律是需要開庭判罪的。但那時因為沒有那麽多法官,港府就將這類小型民事案交由太平紳士來審理。具體做法是,由二名太平紳士與壹名官守律師組成壹個獨立小法庭,對壹些隨便扔垃圾,隨地吐痰等民事案件進行審判,是判罰款還是坐監完全由二個太平紳士決定。

除做法官外,太平紳士還有簽署拘捕令的權力。李東海先生舉例表示,為了防止個別警察進行私人報復隨便抓人,法例規定,任何警務人員以疑犯有神經病為由抓人,必須有該區最少壹名太平紳士的簽名認可才可抓人。除此以外,太平紳士的權力還包括為申請會計師、律師、核數師申請牌照之人士簽名以及香港以外人士來香港居留、內地人來港定居、投資、上市等事項之簽名,只有太平紳士簽名有關部門才會受理。但這些權力現在(有的在回歸前)已經沒有了。

回歸前後太平紳士之權力差異

回歸後,雖然有所調整,但太平紳士仍有壹定權力及職能。

按照《太平紳士條例》的規定,太平紳士的主要職能是巡視監獄、羈留中心及其它場所包括醫院、感化院、老人院等。通過巡視及接受投訴以確保這些部門的有效管理及合理服務,更可以確保不會有任何人士被不公平對待或被剝奪合法權力。具體職責與權力為:

1.接受與監理有關人士的簽署申請、宣誓及聲明等。

2.簽發令狀或命令。當太平紳士接到投訴,且投訴人要求他們簽發傳票或令狀時,太平紳士首先應查看投訴內容是否合理及合法,尤其是簽發拘捕令時必須符合:有關投訴必須書面提出;有關投訴必須經過宣誓,宣誓後必須對投訴事項的真相作證;投訴人已在投訴書上以慣常簽名方式簽署;應在投訴書上簽註,證明投訴人已在投訴書註明的日期和地點在他面前宣誓。

3.巡視指定機構。香港太平紳士的主要職務是巡視指定機構。巡視活動包括由兩名太平紳士(官首非官守各壹)同往監獄、羈留中心、勞役中心、醫院等機構進行法定及行政訪問。巡視是透過獨立巡視的制度及事先又不知會被訪機構的巡視時間,以確保住在上述地方人士的權利受到保障。

在委任方面回歸前後的不同之處是,回歸前壹般壹年委任二次,有時三次,但每次都只有十幾個,有時壹個(壹般為官守),回歸後壹年壹次,都在七月,壹次多則七、八十個,少則也有五、六十個。李東海先生對此表示,如此委任下去,擔心太平紳士愈來愈多有濫的趨勢,他個人認為還是嚴格壹些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