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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簽字,民法典丈夫有責任還貸嗎?

法律分析:丈夫的妻子是否有義務在未簽字的情況下償還貸款,主要看妻子事後是否追認,或者貸款的用途。如果借款用於夫妻家庭生活所需的東西,妻子是否簽字不影響妻子應承擔還款義務的結果。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如果事後妻子追認了借款或者借款被認定為夫妻債務的,妻子仍需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 *夫妻以同壹簽名或者事後由其中壹方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婚姻家庭解讀匯編(壹)》第七十八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地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