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糾紛時,壹旦發現醫生篡改病歷,會直接定性為醫療事故。患者可保存病歷原件復印件作為證明或申請公安部門痕跡檢驗鑒定。據了解,目前對於醫生篡改病歷的醫療事故鑒定規則是,如果醫生篡改病歷的行為或後果直接導致患者病情惡化,甚至更嚴重,則認定為醫療事故。
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專家建議,患者有權獲取病歷復印件,可作為原始證明材料保存,也可向公安、司法部門獨立鑒定機構申請痕跡檢驗鑒定。根據醫政司和衛生部政法司聯合下發的通知,凡證明病歷系偽造的,將直接列為醫療事故,其級別和責任另議。這個文件由衛生部確認下發,對醫生病歷的規範也有壹定的約束作用。
不管醫院是篡改還是偽造病歷,這種行為都是不可取的。壹旦被發現,將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甚至直接吊銷醫院的營業執照,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事故的;
(四)未經個人檢查和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或有關出生、死亡的文件。
死亡和其他證明文件;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